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65号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65号

原告:杨某,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金某,女,1988年0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守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记录人  甄胜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