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盼永。原告王永桥。被告罗晓勇。驾驶“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
原告王盼永、王永桥诉被告罗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案件顺利执行。
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晓勇驾驶的“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晓勇驾驶的“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阜平高速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