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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575号

王盼永、王永桥与罗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盼永,王永桥,罗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盼永。原告王永桥。被告罗晓勇。驾驶“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

原告王盼永、王永桥诉被告罗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案件顺利执行。

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晓勇驾驶的“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晓勇驾驶的“晋K×××××、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阜平高速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