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吴某甲,农民。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卢红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认识,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到柳州市打工,被告在网上认识一个湖北的网友,于同年8月到湖北与网友共同生活,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心转意,被告在当年回家与原告一同过春节,过了春节之后,原告为了讨好被告,自愿到被告家生活赡养被告父母,但被告在2010年5月还是和网友联系私奔,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故意让原告找不到其下落,为此,原告心灰意冷,觉得和被告生活没有什么意义,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在2013年8月到被告家找其协商离婚,被告已带病回家休养,在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父母故意刁难原告,因此离婚问题无法协商解决。2013年12月6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1月22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也未找过原告,也没有和好的表现,至今双方已分居满四年,多年来不履行夫妻义务,现也没有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9年初于网上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一直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四年多,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及证人覃某、证人吴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在网上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又未注意培养感情,被告外出离开原告,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特别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而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情形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无书面答辩意见,对原、被告双方有无婚生子女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对婚生子女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在本案中不宜作认定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审 判 员 卢红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陶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