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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585号

汤宜兵与汪立付、汤井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宜兵,汪立付,汤井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汤宜兵,居民。被告汪立付,居民。被告汤井丽,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汤宜兵诉被告汪立付、汤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大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立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