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汤宜兵,居民。被告汪立付,居民。被告汤井丽,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汤宜兵诉被告汪立付、汤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大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立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