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芳,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某与被告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公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公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公某丙。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判不准离婚后至今已有6个月有余,原告经慎重考虑仍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理由不属实。原、被告经过多年了解之后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原告和被告的父母相处融洽。原、被告几乎从不吵架。被告是在外打工赚的钱都给原告使用,现在两个孩子,都不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愿意改正坏的习惯,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公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公某丙。婚后二人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组建家庭不易,且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包某与被告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公衍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