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62号
原告:程冲。
被告:黄玉林。
被告:黄子俊。
被告:武汉俊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胡教村6组1栋。
法定代表人:康美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冲诉被告黄玉林、黄子俊、武汉俊林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程冲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