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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62号

程冲、黄玉林与黄玉林、黄子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62号

原告:程冲。

被告:黄玉林。

被告:黄子俊。

被告:武汉俊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胡教村6组1栋。

法定代表人:康美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冲诉被告黄玉林、黄子俊、武汉俊林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程冲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