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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791号

马一×与马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一&times,马二&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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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马一×,农民。法定代理人宋××,天津市网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二×。本院在执行(2014)丽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一×与被执行人马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抚养费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吴振英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