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闫某某,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严某,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严某某,女,200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又名闫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张某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张莎莉
人民陪审员 凌国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