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12号

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闫某某,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严某,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严某某,女,200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又名闫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张某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闫某某、严某、姚某某、严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张莎莉

人民陪审员  凌国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