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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196号

刘艳霞与韩太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霞,韩太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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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霞。被执行人韩太敬。本院在执行刘艳霞与韩太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太���已全部履行了(2015)浚民初字第1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