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51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县X村人,农民。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县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患病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许何迟
审 判 员 王向林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