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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51号

姚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51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县X村人,农民。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县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患病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许何迟

审 判 员  王向林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