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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商初字第460号

林国与盛春华、李传云、盛呈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国,盛春华,李传云,盛呈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林国。被告盛春华。被告李传云。被告盛呈福。以上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会功,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与被告盛春华、李传云、盛呈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林国负担。

审 判 长  褚云霞

审 判 员  杨龙龙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