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林国。被告盛春华。被告李传云。被告盛呈福。以上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会功,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与被告盛春华、李传云、盛呈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林国负担。
审 判 长 褚云霞
审 判 员 杨龙龙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