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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827号

北京航天神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周殿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1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亚连,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周殿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航天神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周殿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神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