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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3-1号

李居法与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孙发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居法,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孙发展,谢修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李居法。被执行人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发展,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发展。被执行人谢修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台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孙发展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扣划被执行人谢修宇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