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2753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荣,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程岳威,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永利,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诉被告王占荣、程岳威、王永利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