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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24号

魏超与沈阳市和平区清爽柠檬饮品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超,沈阳市和平区清爽柠檬饮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24号

原告:魏超,男,满族。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清爽柠檬饮品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超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清爽柠檬饮品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