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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12号

颜景海与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侯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颜景海,侯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住所地:东阿县姚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题召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景海,工人。

原审

被告:侯加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海宏

代理

审判员  李国丰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