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住所地:东阿县姚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题召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景海,工人。
原审
被告:侯加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供销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海宏
代理
审判员 李国丰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