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马鞠萍,回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高海龙,(又名高热苏哩)男,回族,现年33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鞠萍诉被告高海龙拖欠电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鞠萍负担。
审判员 温 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连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