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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340号

马鞠萍与高海龙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鞠萍,高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马鞠萍,回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高海龙,(又名高热苏哩)男,回族,现年33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鞠萍诉被告高海龙拖欠电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鞠萍负担。

审判员 温 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连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