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新村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列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村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32484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是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丁和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