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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37号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太山、李秋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守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辽华,该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廷华,嘉鱼县陆溪镇计生办干部。被申请人龚太山,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秋梅,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对龚太山、李秋梅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存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 荣

审判员 杜耀祥

审判员 杨绪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