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53号
原告:战兴彬。
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兴彬与被告贺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战兴彬负担。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井立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