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1353号

战兴彬与贺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战兴彬,贺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53号

原告:战兴彬。

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兴彬与被告贺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战兴彬负担。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井立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