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厉宠宠。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厉宠宠诉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厉宠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142.3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因经营不善,债务巨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厉宠宠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