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00174号
申请执行人:��君峰
被执行人:王延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西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以合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米格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