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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20号

张远伟与乌守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20号

申请执行人:张远伟,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乌守省,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本院在执行张远伟与乌守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1149.1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