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伟,五常市琪欣饲料店经营者,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薛洪军,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刘中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晨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