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你处(邮储银行泗水支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稳 搜索“”
夏某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你处(邮储银行泗水支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