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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4号

夏某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你处(邮储银行泗水支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