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执字第16号

周庆宝与前郭县乌兰图嘎镇铁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庆宝,前郭县乌兰图嘎镇铁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宝。被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镇铁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庆宝与被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镇铁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9484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松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英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