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闫树宝,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战立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肖清华,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申请执行人闫树宝、战立庆与被执行人肖清华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外刑初字第6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肖清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肖清华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的未执行标的为70441.6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70441.64元,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未执行标的为70441.64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苏长友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陆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