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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393-4号

孙汝山申请执行刘中心、孙如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汝山,刘中心,孙如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393-4号申请执行人孙汝山,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中心,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孙如意,男,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孙汝山申请执行刘中心、孙如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沈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烽

审判员 徐公锋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崔东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