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51号
原告:吕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江土楼村。
被告:江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孙营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艳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