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478号申请执行人万利被执行人闫先惠申请执行人万利与被执行人闫先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邹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将判决书内容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邹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士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