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罗若奖,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畲族,公务员,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真汉,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洪灵,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罗若奖与被执行人李真汉、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及本案执行费,合计7870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永泉
审 判 员 池毓煦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