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支行。被执行人刘新春,张荣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新春,张荣合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