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申光锡,男,1968年3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与长白路段。法定代表人崔英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光锡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延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光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职权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和存款,其结果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无财产、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申光锡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朴龙吉
审判员 张大文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