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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申光锡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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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申光锡,男,1968年3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与长白路段。法定代表人崔英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光锡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延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光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职权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和存款,其结果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无财产、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申光锡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朴龙吉

审判员  张大文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