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82号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临漳县建安路中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忠,职务:理事长委托人代理人:李东平,该单位职工。被告梁新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吴海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