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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7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娄桂芝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娄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阿城区。被执行人娄桂芝,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河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娄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7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相伟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