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仲从杨,居民。申请执行人仲从洲,居民。被执行人王更生,男,1959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59********,汉族,农民,住灌南县李集乡新民村*组。被执行人XX龙,居民。被执行人曹永兰,居民。申请执行人仲从杨、仲从洲与被执行人王更生、XX龙、曹永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除被执行人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