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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518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李世安、朱雨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李世安,朱雨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李世安。被执行人朱雨翠。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世安、朱雨翠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9日之前的利息93706.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78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安、朱雨翠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