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华,男,生于1959年7月2日。被执行人胡清华,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陈川、陈贵申请执行胡清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前述已生效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清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书华劳动报酬331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胡清华外出务工,地址不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川、陈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合江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胡清华尚��王书华劳动报酬3310元,待发现胡清华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王书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崔茂强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唐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