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43号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灌云县杨集镇沂河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单位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1031735-8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浩,1968年7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杨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撤回对被告杨广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