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朱友祥。被申请人汤彬。被申请人李秀华。
申请人人朱友祥以与被申请人汤彬、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汤彬、李秀华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彬、李秀华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朱友祥、李英提供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新村62幢104、203、204室房产。申请人朱友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