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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207-1号

白重辉与陈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重辉,陈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207-1号

申请执行人:白重辉,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真强,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以该借款本金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阳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