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沈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某某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征收138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 娅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芷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