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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510号

沈某某与某某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沈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某某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征收138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 娅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芷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