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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97号

唐永平诉杨跟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永平,杨跟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97号

原告:唐永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黄庄行政村小邵自然村39号,身份证号341223197306180769。

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跟亮,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杨楼行政村杨楼自然村063号,身份证号341223199012311136。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5210112-7。

法定代表人:李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平诉被告杨跟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跟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平撤回对杨跟亮的起诉。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