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樊某某。被告候某某。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她及孩子不闻不问,不干家务,不干活挣钱,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她顾及家庭及孩子所以一直忍受,但被告不知悔改并开始打骂威胁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他与原告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他尽到了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孩子服刑期间他多次探望并汇款。他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现正在服刑,双方年龄较大,离婚的话对双方都不好没人相互照顾。为家庭的长远利益考虑,愿与原告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成婚时原告带有与前夫之子(当时尚年幼,现已成年)一起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9月23日起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至此原、被告开始沟通联系较少。2012年原告之子入狱,服刑期间被告经常探望并互有通信。近期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他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会形成较大的负面,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信件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现应考虑家庭稳定等因素,进一步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各自珍惜家庭婚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仍可继续。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要求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宝卫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