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亿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许红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淑荣,女,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北京红亿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淑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之子李福亮工作地点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及管辖权审查所依据的主要是原告诉状及当事人所提交的初步证据,上诉人与李福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构成何关系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其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本院在此不予审理。上诉人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