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余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浩,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梦婕,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良云,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何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可达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玮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