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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5号

杨革伟与容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革伟,容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革伟,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9*。

被执行人:容昌明,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杨革伟申请执行容昌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容昌明在银行的工资帐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国存

审判员  黄旗胜

审判员  卢春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水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