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革伟,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9*。
被执行人:容昌明,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杨革伟申请执行容昌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容昌明在银行的工资帐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国存
审判员 黄旗胜
审判员 卢春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水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