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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534号

孙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某,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