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王健,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男,汉族,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玲(又名李乎婷),女。被告王盟,男。系李秀玲儿子。本院在审理王健诉李秀玲、王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21日以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双方私下调解,据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健承担。
审 判 长 程继红
代理
审判员 康亚妮
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