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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196号

王健与李秀玲、王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健,李秀玲,王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王健,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男,汉族,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玲(又名李乎婷),女。被告王盟,男。系李秀玲儿子。本院在审理王健诉李秀玲、王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21日以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双方私下调解,据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健承担。

审 判 长  程继红

代理

审判员  康亚妮

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