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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04号

袁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袁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生。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袁某某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蜀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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