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袁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生。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袁某某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蜀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文艺 关注公众号“”
袁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袁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生。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袁某某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蜀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文艺 关注公众号“”